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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10大案例发布→

来源:百事通nba直播官网    发布时间:2023-11-28 10:55:32

  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明显问题,充分的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2023年3月30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当事人兰州东胜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茅台王子酒(金王子)”现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及相关凭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对涉嫌侵权的商品依法扣押。当日,我局将扣押该公司的上述白酒委托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验确定,《鉴定证明书》(黔茅辨(鉴)第0012838)结论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核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023年5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之规定,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白酒180瓶,并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兰州康泰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案

  2022年8月23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兰州康泰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产品“凝聚胺介质试剂”(生产厂商:珠海贝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标签标示储存温度为2-25℃,而该企业来提供的库房温度记录表显示2021年7月-12月,该库房温度达到26℃-30℃;该公司未能提供“罗氏培养管”(生产厂商:珠海贝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证编号:粤械注准)自2021年至今的供应商运输冷链数据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2年10月18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9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晏家坪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对晏家坪王继龙诊所进行飞行检查时发现该诊所诊疗室内有一盒已开封未使用的注射液4支(规格:2ml:20mg×10支/盒,生产批号:2015151-3,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4022506,生产日期:2021年5月15日,生产厂商: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3年4月)已过期。执法人员对发现的上述4支过期药品当场扣押。经查,该4支注射液未放在诊疗室不合格药品区域内,与其它尚在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已确定进入调配使用环节。当事人提供了该批药品的进货单,进货价为14.4元/盒,购进了4盒,以2元/支用掉了其中36支,只剩执法人员发现的这4支过期药品,货值金额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2023年8月4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作出没收注射液4支,并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城关区甘南路陇峰千碗牛肉面店(马迪)经营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案

  2022年2月23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429附3号的城关区甘南路陇峰千碗牛肉面店做监督检查,在该店和面区域及店内阁楼库房共发现7桶淡黄色液体,尚未开封,包装上无标签,据当事人陈述,该淡黄色液体是蓬灰拉面剂,在和面时添加。该店经营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执法人员当即扣押了现场发现的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添加剂7桶,并要求当事人立马停止使用该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2月3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作出没收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添加剂7桶,并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9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兰州协力电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情况做依法核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申请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经调查,当事人直接通过网上向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购买了两个认证证书,当事人没有和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签订任何协议,没有一点人员到公司现场审验,也没有购买的发票。经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证没有这2个认证证书,也没有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认证认可证书的违法事实。2023年1月30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4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兰州市城关区桃树坪507号的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兰州桃树坪加气站气瓶充装前后的录像视频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加气站在对过往气瓶车辆来站充装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及充装后的检查,检查人员在充装前只让驾驶员打开后备箱。该站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已损坏2个月之久,始终没配备,没有条件进行充装后的检测。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站立即停止违法充装行为。经调查,该加气站气瓶充装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充装行为。2023年1月19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法充装行为,并处以罚款2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0日,西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固区慕颜化妆品生活轻汇馆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化妆品柜台陈列经营的Rseries浪漫身体护发乳、如薇焕颜氨基酸洁面膏、东方宝石土耳其精油沐浴乳等共计16个品种29瓶(支)化妆品,现场不能提供化妆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做进销货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5月24日,西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兰州紫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在电费中加收配电室维护费,重复收取管道清洗费案

  2021年12月21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兰州紫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自己管理的基业豪庭小区商户违规收取配电室维护费用和重复收取管道清洗费用。经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发现,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与转供电终端商铺用户以格式《物业服务合同》的方式,强制要求商业用户缴纳配电设施维护费,自2020年5月至案发期间,在基本电费基础上加配电设施维护费0.162元千瓦时的标准向小区商户共131户(其中餐饮14户,其他类商户117户),收取配电室维护费共计182913.76元;当事人与小区商铺以格式合同的方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2.0元月平方米收取,并以格式合同要求餐饮性商铺、具有食品加工性商铺、经营需要使用后堂性商铺和生产油污造成管道污染的商铺等,按照房屋建筑面积1.7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管道清洗费,自2018年至案发期间,收取商户管道清洗费共计89128.10元。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在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在电费中加收配电室维护费和管道清洗费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在电费中加收另外的费用的违法事实。2022年10月9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36020.93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2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兰州市森林公安局移交的王志韬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案。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期间,利用微信从好友处(微信昵称:品文轩)分八次,以每克24元的价格,购买了十件象牙制品,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对方共计14900元,对方通过邮寄将货品寄回。经《四川楠山环境损害司法鉴别判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中得知涉案的十件象牙制品为现生象牙制品,总重量为374.11克,总价值为:15588.04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7月10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象牙制品10件,共计374.11克,并处以罚款46764.12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4日,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书,要求对甘肃云兰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抽取的2批次不合格产品做处理。经调查,甘肃云兰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日收到由云南省昆明市海口宏宝磷肥厂赠送的粒状过磷酸钙1吨和红河州滇丰肥业有限公司赠送的过磷酸钙1吨,存放于库房内待售,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国家监督抽查中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3月10日,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粒状过磷酸钙和过磷酸钙产品,并处以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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