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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餐饮等行业应安装燃气报警器 违者最高罚20万元

来源:百事通nba直播球赛    发布时间:2024-02-15 17:07:09

  新快报讯 记者黄闻禹报道 日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规定了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若违反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最高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意见稿》在安全责任划分上,明确燃气经营者是燃气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的首负责任人,应当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燃气用户在燃气使用的过程中依法承担对应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调峰和应急需要的除外;已建成的气化站、瓶组站,应当逐步停用。

  违反上述规定,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新建气化站、瓶组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筑设计企业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表示,燃气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等多个条件。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方面,《意见稿》规定,应建立完整用户服务信息系统,推行实名制销售,建立用户档案,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充气量的误差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存放气瓶的瓶组站、供应站与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等。

  《意见稿》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至少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每次送气时免费提供入户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为瓶装燃气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

  违反上述规定,未按要求免费开展入户安全检查、未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入户安全检查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意见稿》要求,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燃气用户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场所使用管道燃气的;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开放式厨房使用燃气的;其他在人员聚集的室内公共场所经常使用燃气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当具备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等功能。

  《意见稿》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其他单位和个人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意见稿》列明了燃气使用的禁止行为,包括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自行拆卸、修理、改装气瓶阀门或者清除气瓶内的残液,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等。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