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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报警器“不作为”想退货?没那么容易

来源: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4-03-07 13:30:49

  2010年3月26日,乌海市海勃湾区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因煤气报警装置失灵引发的消费纠纷,消费者王女士拿到了商家退回的530元货款。

  2010年3月1日,王女士父母家的煤气灶进行置换改造,由于担心两位老人年纪较大不能正确操作,王女士花费了580元,购买并安装了一台煤气泄露自动报警器。没想到,煤气灶开始使用后,王女士多次闻到家里有煤气味儿,而安装的报警器却从来就没报过警。于是,王女士找到商家询问,商家回答说:“报警器只有在泄露的煤气或天燃气浓度达到2%-5%时,才会报警。”王女士回家翻看报警器的使用说明书,发现说明书上明确写着:泄露的煤气浓度达到0.1%-1%时,报警器就会报警,并自动切断煤气。王女士由此判断报警器的确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商家的答复是在推卸责任。随后,王女士多次与商家交涉,要求退货,几经交涉后,商家勉强答应退货,前提是要扣除150元钱。王女士提出异议,商家却拿出购货凭证底联,上面印着:退货时消费者应承担安装、拆装、材料等6项费用共计150元整。王女士认为这是霸王条款,于是投诉到了海勃湾区消协。

  消协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认为,商家与王女士签订的协议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属于无效合同。最终,在消协的调解下,王女士承担了50元折旧费,商家退还货款530元。(记者 冯雪玉)

  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丽妹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的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非常激烈,经营者为推销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往往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向消费者表明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以刺激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的欲望。但必须明确的是,经营者的上述作为必须以诚实的态度进行,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应与其表明的质量相符,而不得胡乱吹嘘、自我标榜,无根据地提升个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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