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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最新版合集

来源: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4-03-22 02:51:52

  本规程适用于新制造、使用中和修理后的固定式、可移动式、便携式可燃气体 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仪器)的检定。

  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说明 (中文)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英文)Verification Regulation for The Detector ofCombustible Gases 本规程适用于新制造、使用中和修 理后的固定式、可移动式、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仪器) 的检定。 一概述 该仪器用于非矿井作业环境空气中可燃气体爆炸下限(以下简称 LEL) 以内浓度 的测定和报警。 二技术方面的要求 1 外观及通电检查 1.1 外观良好、结构完整;仪器名称、型号、制造厂名称、出厂时间、编号、 防爆标志等应齐全、清晰。 1.2 附件齐全,并附有制造厂的使用说明书。 1.3 仪器联接可靠,各旋钮应能正常调节。 1.4 仪器通电检查时,外露的可动部件应能正常动作,显示部分应有相应显 示。 1.5 对一机多路的检测报警器,一定要有识别各路工作、报警、故障状态的显 示功能。 1.6 仪器应符合 GB383

  可燃气体报警器是防止爆炸危险的重要工具,因此检定内容规范 和有效的管理是必需的,检定规程和标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更好地检查可燃气 体报警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保证危险的可燃气体排放处置的严格 规范性。

  一、报警器的种类 可燃气体报警器分为三种:比率报警器、开放式报警器和微量燃 气报警器。比率报警器适用于检测空气中有害化学气体浓度高达 2000ppm, 开放式报警器能够适用于检测范围从 1ppm 到 1000ppm 不等的有害化学气体, 而微量燃气报警器则能够适用于检测范围从 0.2ppm 到 10ppm 不等的有害 气体。 二、报警器检定项目 1.外观检查:检查报警器的外观,确认外观无腐蚀、破损或刮伤 等现象。 2.保护设施检查:检查报警器的保护装置,确认是不是正常工作。

  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是一种用于监测环境中燃气体浓度的设备,当检 测到燃气浓度超过设定的阈值时,会发出警报以及其他相应的措施。 为了确认和保证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有必要进行定期的检 定。

  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检定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其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及确保其在实际使用中的性能符合标准要求。通过检定不难发现并排 除有几率存在的故障,提高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使用寿命。

  1. 校准气体的选择:选择正真适合的校准气体,一般应与燃气体检测报 警器要监测的气体相同或相似。

  3. 准备检定环境:在无燃气泄漏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检定,确保环境 空气的干净。

  依据 JJG693-2011《可燃气体报警器检定规程》,选用报警器对应 的气体标准物质进行检定。下面对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后续检定项目作 一简单介绍,方法是: 1、外观及结构 用目察、手感法,仪器不应有影响其正常工作的外观损伤,连接可靠, 各旋钮或按键应能正常操作和控制。 2、标志和标识 用目察法,仪器名称、型号、制造厂名称、出厂时间、编号、防爆标 志及编号和国产仪器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等应齐全、清 楚。 3、通电检查 仪器通电后,仪器应能正常工作,显示部分应清晰、完整。 4、报警功能及报警动作值的检查 通入大于报警设定点浓度的气体标准物质,使仪器出现报警动作,观 察仪器声光报警是不是正常,并记录仪器报警时的示值。重复测量三次, 三次的算术平均值为仪器的报警动作值。 5、示值误差的检定 仪器通电预热稳定并经零点和示值的校准后,按图连接气路,调节流 量,如果仪器说明书没有特别规定,一般调为 500mL/min

  打开浓度为 60%LEL 的标准气瓶总阀,调节气体流量在 0.2~0.5L/min(通

  本规程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 2011 年 6 月 14 日批准,并自 2011 年 12 月 14 日 起施行。

  归 口 单 位:全国环境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济南市计量检定所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 参加起草单位:西安计量技术研究院 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本规程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 2011 年 6 月 14 日批准,并自 2011 年 12 月 14 日 起施行。

  归 口 单 位:全国环境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济南市计量检定所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 参加起草单位:西安计量技术研究院 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本规程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 2011 年 6 月 14 日批准,并自 2011 年 12 月 14 日 起施行。

  归 口 单 位:全国环境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济南市计量检定所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 参加起草单位:西安计量技术研究院 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本规程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 2011 年 6 月 14 日批准, 并自 2011 年 12 月 14 日起施行。

  JJG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是依据 JF1002《国家计 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JJF105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的规定,对 JG693-2004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和 JG940-1998《催化燃烧氢气检测 仪》两规程进行修订的。修订后的规程代替 JG693-2004《可 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和 JJG940-1998《催化燃烧氢气检测仪》 两规程。与 JG693-2004 和 JG940-1998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 主要技术变化。

  本规程适用于非矿业作业环境中使用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包括可燃气体检测仪,

  仪器的检测原理主要有催化燃烧型、红外线吸收型、热导型等;采样方式有扩散式和

  吸入式 ;仪器主要由检测元件、放大电路、报警系统、显示器等组成,用于监测环境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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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程适用于非矿业作业环境中使用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包括可燃气体检测仪,以下简

  仪器的检测原理主要有催化燃烧型、红外线吸收型、热导型等。采样方式有扩散式和吸入

  式 。仪器主要由检测元件、放大电路、报警系统、显示器等组成,用于监测环境中可燃气体的

  1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非矿业作业环境中使用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包括可燃气体检测仪,以下简

  仪器的检测原理主要有催化燃烧型、红外线吸收型、热导型等。采样方式有扩散式和吸入式 。 仪器主要由检测元件、放大电路、报警系统、显示器等组成,用于监测环境中可燃气体的浓度。 3 计量性能要求

  4 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 4.1 外观及结构 4.1.1 仪器不应有影响其正常工作的外观损伤。新制造的仪器的外表应光洁平整,漆色镀层均匀, 无剥落锈蚀现象。 4.1.2 仪器连接可靠,各旋钮或按键应能正常操作和控制。 4.2 标志和标识

  本规程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 2011 年 6 月 14 日批准,并自 2011 年 12 月 14 日起施行。

  归 口 单 位:全国环境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济南市计量检定所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 参加起草单位:西安计量技术研究院 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本规程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 2011 年 6 月 14 日批准,并自 2011 年 12 月 14 日 起施行。

  归 口 单 位:全国环境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济南市计量检定所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 参加起草单位:西安计量技术研究院 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一、外观检查 1. 检查报警器的外观,确认它的外露和防护部件无明显破损、缺失, 无机械杂音。 2. 检查连接电缆是否安装可靠、接线端子处能够良好地接触,接线对 版正确无误。

  二、性能检查 1. 校验报警器的临界值报警判据,最小火焰报警判据是不是满足规定, 仰角和水平角度误差要在±10°左右。 2. 校验报警器的多种报警方式,确认供气流量彩虹泡报警、液位报警、 液流报警等各种特殊报警方式能稳定运行,报警器能准确报出可燃气 体传感器的报警信号。 3. 对报警器厂家自定义的报警选项进行校验,确认能够正常识别可检 测气体种类和灵敏度报警阈值等设置精度在正常范围内。

  本规程规定了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维护、检修、投运及其安全需要注意的几点的 具 体要求和实施通用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化工装置中在线使用的各类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仪 表,

  该类仪表基于催化接触氧化燃烧、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吸附、隔膜电极比较、 红 外线气体吸收、电化学原电池等原理工作。

  该类仪表分为扩散式仪表和吸入式仪表两大类。扩散式仪表基本构成示意图 见图 1,吸入式仪表基本构成示意图见图 2。

  图1 1-检测器:2-放大器及信息处理器: 3-供电单元:4-报警单元;5-显示 单元或记录器

  图2 1-吸入口: 2-过滤器:3-抽吸泵:牛检测器;5放大器及信息处理器;6-供电单元:7-报警单元; 8-流量显示器或喷射器:9-显示单元或记录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