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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对寿县新发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甲烷检测器    发布时间:2024-02-28 05:16:5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淮市监处罚〔2023〕248号),涉及寿县新发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经济开发区(北区)寿蔡西路与定湖大道交口向西500米

  2023年6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经济开发区(北区)寿蔡西路与定湖大道交口向西500米的寿县新发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学登录《安徽省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执法人员随机查询了该公司2021年12月30日的“气瓶充装记录”,系统显示当日共计充装氧气瓶55只,上述氧气瓶“充装前检查”和“充装后检查”显示均无记录,“充装记录”内仅记录了“登记证编号”、“充装介质”“产品编号”、“充装日期”及“设备品种”。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淮市监综支特令〔2023〕第247 号。本局于2023年6月8日予以立案,分别于2023年6月20日、2023年6月27日、2023年7月5日及2023年7月21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立学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1年12月30日共计充装氧气瓶55只,该公司未按照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6.3.1“基本要求(1)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1)气瓶充装过程中,应当逐只进行检查,并且填写充装记录;”的要求对充装的气瓶做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导致2021年12月30日充装的上述55只氧气瓶在《安徽省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充装前检查”和“充装后检查”均无记录内容,“充装记录”内仅记录了部分内容。当事人也未用纸质版检查记录进行补充。

  案发后,执法人员查询《安徽省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随机调取了当事人2022年1月24日、2022年2月28日、2022年3月24日、2022年4月20日、2022年5月17日、2022年6月21日、2022年7月25日、2022年8月10日、2022年9月22日、2022年10月20日、2022年11月14日、2022年12月27日、2023年1月18日、2023年2月15日、2023年3月30日、2023年4月7日、2023年5月19日、2023年6月15日及2023年7月10日的共计19条氧气瓶充装记录,除2022年1月24日充装的气瓶编号为808009的氧气瓶充装记录内容不完整外,其余18条充装记录内容均显示填写完整。

  1.举报材料及其附件1份,证明查处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的任务来源;

  2.《现场笔录》1份、《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淮市监综支特令〔2023〕第247号)1份,证明2023年6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事实;

  4.《安徽省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网站导出数据及截图共112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事实;

  5.当事人2022年1月24日充装的气瓶编号为808009的氧气瓶充装记录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事实;

  6.当事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8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组织情况及合法充装资格;

  7.《安徽省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随机调取当事人2022年2月28日至2023年7月10日期间的共计18条氧气瓶充装记录截图共计54页,证明当事人已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门户行政处罚信息系统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领域内未发现同一类型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案件经审理后,本局于2023年8月2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综支罚告〔2023〕24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的规定,因执法人员随机调取的《安徽省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当事人2022年2月28日至2023年7月10日期间的共计18条氧气瓶充装记录,充装记录内容均显示填写完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要求,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