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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85期生态检察助力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媒体汇”

来源:甲烷检测器    发布时间:2023-09-19 08:29:45

  6月12日,安徽省检察院召开以“生态检察助力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发布相关典型案例。省内外媒体先后报道~

  本报讯(记者 刘良慧)我省检察机关近年来聚焦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充分的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及时惩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2020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727件882人,批准逮捕723件1262人,起诉3521件6919人。

  省检察院连续三年与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联合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从严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行为。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强化各单位、各部门协作,不断的提高违法犯罪追踪溯源和精准打击能力。省检察院严密组织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非法捕捞犯罪活动。

  我省检察机关积极推动重点领域环境污染问题解决,紧盯固废污染问题,办理固废污染公益诉讼案件123件;紧盯尾矿库污染问题治理,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197件,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和企业治理尾矿库224座,清理矿渣等污染物1200余万吨。同时,检察机关积极推动特定区域环境污染问题解决,聚焦城市黑臭水体及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问题,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242件,督促治理被污染水体372处;聚焦农村地区人居环境整改治理,制发检察建议148份。

  着眼环境修复,我省检察机关率先在省级层面建立了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线索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加强刑事司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做到“应赔尽赔、应修复尽修复”,推动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最大限度修复。全省检察机关在“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中,向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企业和个人索赔损害赔偿金近3.1亿元,在86件案件中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近3000万元。

  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安徽检察机关依法及时惩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记者从省检察院了解到,全省检察机关聚焦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充分的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深化机制建设,依法及时惩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安徽台记者王昕报道:

  近年来,依托“府检联动”机制,省检察院连续三年与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联合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从严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行为。同时,全省检察机关组织非法捕捞专项整治,加强与行政主任部门的协作配合,严厉惩治非法捕捞犯罪行为,确保长江禁捕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出录音】在“府检联动”框架下,畅通“检行”衔接机制,明确了“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八大制度。逐步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有序衔接,有力提升了办案质效。

  2020年至今,全省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727件882 人,批准逮捕723件1262人,起诉3521件6919人。摸排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侵害公共利益问题线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5 件;向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企业和个人索赔损害赔偿金 6.87 亿余元。李卫东:【出录音】安徽省检察机关将结合正在开展的主题教育,在“府检联动”机制框架下,强化内外部协作配合,着力解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确保违法犯罪案件惩处到位,生态环境整治修复到位,为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本报记者 袁中锋 6月12日,省检察院召开“生态检察助力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主题新闻发布会,通报2020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据通报,2020年至今,全省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727件882人,批准逮捕723件1262人,起诉3521件6919人;共摸排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侵害公共利益问题线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25件;共向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企业和个人索赔损害赔偿金6.87亿余元。

  2021年9月,南京某合金有限公司在明知除尘灰为危险废物的情况下,仍委托南京某环保公司按照一般固废进行处置。南京某环保公司又将危废转托给盐城某环保公司。2021年10月底,盐城某环保公司负责人吕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要求其提供危废倾倒地点,并支付相关联的费用。张某某安排被告人沈某某具体经办,沈某某又联系了被告人尚某某、马某提供倾倒地点。2021年11月,张某某等4人将95.66吨除尘灰运至我省全椒县,倾倒至一拆迁地块。除尘灰与现场原有建筑垃圾等固废部分混同,总重量约千余吨。经鉴定:混合堆放物质具有毒性,已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2022年9月29日,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对涉案的张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今年1月16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判处张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犯罪行为,对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极大危害。为遏制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多发态势,2020年以来,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连续三年联合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先后对25起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在办理最高检挂牌督办的宿州3·26跨省倾倒危险废物特大环境污染案件过程中,省检察院成立工作专班,宿州市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加大对涉案上游公司犯罪事实的侦查力度,为后续全面指控犯罪、提起公益诉讼主张和环境损害赔偿奠定基础,切实以高质量刑事检察履职提升打击犯罪效果。

  2021年10月5日至12月14日,刘某林、刘某刚使用三重刺网,在长江干流芜湖市西梁山至四褐山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捕捞后,刘某刚驾驶面包车将渔获物运送至芜湖市四褐山菜市场,由刘某花售卖。据统计,三人共非法捕获鲢鱼、草鱼、鳜鱼等常见鱼类计1563.69公斤,非法获利3万元。在对刘某林、刘某刚审查批准逮捕时,芜湖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本案案情重大且需继续调取证据,遂主动介入侦查,除引导公安机关夯实了已认定的23起非法捕捞犯罪事实外,又增加认定了3起非法捕捞犯罪事实。办案检察官同时还发现,证人张某军作为饭店经营者,从刘某林处固定购入长江野生鱼达10次以上,金额8000余元,非常有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遂监督公安机关对张某军立案侦查。鉴于刘某林主观恶性较大,在提起公诉时,办案检察官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二个月。2022年6月30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刘某林、刘某刚、刘某花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采纳和支持。

  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是长江水域生态系统的重要基础,为保障长江“十年禁渔”重大战略落地落实,全省检察机关慢慢地增加与行政主任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严厉惩治非法捕捞犯罪行为。2020年8月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339件409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8件49人;批准逮捕 53件99人,起诉1001件1613人。在办案过程中,全省检察机关还十分注重生态资源的修复。2020年8月以来,共摸排渔业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线件,向相关渔业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57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18件,引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及行政机关增殖放流各类幼鱼1.1亿余尾。

  2018年下半年,巢湖某矿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肥东县某山场国家二级公益林林地进行石料开采。经鉴定,该矿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共非法占用林地15.9亩,致被占用区域林地上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2022年4月26日,该矿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主管人员均被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毁林地未得到一定效果修复。同年12月16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向该矿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合规整改,打造绿色矿山。今年5月26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肥东林业中心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对该公司生态修复情况现场验收。经现场查看及听取第三方验收单位意见,认为生态修复验收合格。

  为推动重点领域环境污染问题解决,全省检察机关紧盯尾矿库污染问题治理,2020年以来共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197件,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和企业治理尾矿库224座,清理矿渣等污染物1200余万吨。在该领域,东至县人民检察院诉安徽某新材料科技公司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星报讯 记者徐越蔷 6月12日从安徽省检察院召开的“生态检察助力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0年至今,全省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727件882人,批准逮捕723件1262人,起诉3521件6919人。

  摸排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侵害公共利益问题线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25件;共向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企业和个人索赔损害赔偿金6.87亿余元。

  据介绍,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河长办、省林长办均建立了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16个市级院实现“河(湖、林)长+检察长”机制全覆盖。

  为加强省际协作,沪苏浙皖三省一市检察机关举办检察长论坛,共同签署《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达成加强区域合作、完善共治共保等5项机制,构筑区域联防联控、共建共保新格局。

  会上还发布了安徽省检察机关惩治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如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尚某某等4人污染自然环境案,当涂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翟某某等21人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案,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汤某某等9人滥伐林木、杨某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矿山公司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耕地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等。

  据安徽省检察院消息,2020年至今,安徽省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727件882人,批准逮捕723件1262人,起诉3521件6919人。

  2019年5月至2022年4月,安徽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监督活动,聚焦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强化跨地市联动开展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整改治理。芜湖、安庆等沿江五市检察机关围绕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明显问题整改,开展长江沿线污染防治、长江流域生态资源保护特色专项行动。淮南、阜阳等皖北七市检察机关,建立跨区域生态环境检察协作配合机制,开展淮河沿线污染防治等。合肥、六安、黄山等地检察机关结合环巢湖水污染防治、大别山区绿色减贫、皖南自然保护区保护等开展特色专项行动。专项活动期间共督促清理、修复被占用和破坏的林地、耕地4964亩;督促治理被污染水域面积1.29万亩;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17.7万吨,督促回收和清理各类生产类固态废料15.65万吨。

  安徽省检察机关率先在省级层面建立了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线索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加强刑事司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做到“应赔尽赔、应修复尽修复”,推动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最大限度的修复。安徽省检察机关在“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活动中,就向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企业和个人索赔损害赔偿金近3.1亿元,在86件案件中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近3000万元。(总台记者 梁明星)

  6月12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举办“生态检察助力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2020年以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2020年至今,全省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727件882人,批准逮捕723件1262人,起诉3521件6919人。摸排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侵害公共利益问题线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25件;共向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企业和个人索赔损害赔偿金6.87亿余元。

  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犯罪行为,对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极大危害。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介绍,省检察院连续三年与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联合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从严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行为。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强化各单位、各部门协作,不断的提高违法犯罪追踪溯源和精准打击能力。2020年以来,与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先后对25起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加大提前介入、联合会商和跟办督办力度,为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完善上下游犯罪证据体系提供明确指引。

  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是长江水域生态系统的重要基础,为保障长江“十年禁渔”重大战略落地落实,2020年8月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339件409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8件49人;批准逮捕53件99人,起诉1001件1613人。在资源修复方面,全省检察机关摸排渔业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线件,向相关渔业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57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18件,引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及行政机关增殖放流各类幼鱼1.1亿余尾。

  2019年5月至2022年4月,安徽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监督活动,聚焦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强化跨地市联动开展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整改治理。专项活动期间共督促清理、修复被占用和破坏的林地、耕地4964亩;督促治理被污染水域面积1.29万亩;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17.7万吨,督促回收和清理各类生产类固态废料15.65万吨。其中池州市前江工业园固废对环境造成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铜陵市郊区检察院诉蔡某某等人倾倒固态废料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有序衔接,不断规范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环境造成污染案件移送、受理、监督等程序,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联合会签了《关于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明确了“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八大制度机制,有力提升了办案质效。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河长办、省林长办均建立了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16个市级院实现“河(湖、林)长+检察长”机制全覆盖。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领域支持生态环境部门磋商和起诉78件,涉及金额2亿余元,助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省检察机关率先在省级层面建立了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线索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加强刑事司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做到“应赔尽赔、应修复尽修复”,推动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最大限度的修复。全省检察机关在“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活动中,就向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企业和个人索赔损害赔偿金近3.1亿元,在86件案件中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近3000万元。

  下一步,省检察院将在“府检联动”机制框架下,强化内外部协作配合,坚持“头尾中间一起查,上中下游一起打”,着力解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确保违法犯罪案件惩处到位,生态环境整治修复到位,为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中新网合肥6月12日电 (记者 赵强)记者12日从安徽省检察院举行的“生态检察助力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0年至今,安徽省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727件882人,批准逮捕723件1262人,起诉3521件6919人。

  此外,摸排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侵害公共利益问题线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25件;共向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企业和个人索赔损害赔偿金6.87亿余元。

  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说,近几年以来,该省检察机关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打击惩治力度。联合开展“两打”行动,坚决遏制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多发态势;严密组织非法捕捞专项整治,保障长江“十年禁渔”重大战略落地落实;以重点案件办理为牵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广泛开展“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活动,保证服务大局做实做细。

  其中,在遏制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方面,安徽省检察院连续三年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联合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从严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行为。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强化各单位、各部门协作,不断的提高违法犯罪追踪溯源和精准打击能力。

  在保障长江“十年禁渔”重大战略落地落实方面,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非法捕捞犯罪活动。2020年8月以来,安徽省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339件409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8件49人;批准逮捕53件99人,起诉1001件1613人。

  同时,深化机制建设,形成保护合力。在“府检联动”框架下畅通“检行”衔接机制。紧盯重点领域,深化刑事办案与扫黑除恶斗争融合机制。着眼环境修复,优化一体化履职机制。聚焦系统治理,在区域联动中同向同行。

  此外,依法能动履职,提升办案质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增进司法认同;发挥检察建议制度功能,促进社会治理;着力提升生态检察软实力,强化智慧借助。

  下一步,安徽省检察机关将在“府检联动”机制框架下,强化内外部协作配合,坚持“头尾中间一起查,上中下游一起打”,着力解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确保违法犯罪案件惩处到位,生态环境整治修复到位,为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中安在线日,记者从安徽省检察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几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聚焦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充分的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深化机制建设,依法及时惩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为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战略实施和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2020年至今,全省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727件882人,批准逮捕723件1262人,起诉3521件6919人。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介绍,2020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摸排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侵害公共利益问题线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25件;共向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企业和个人索赔损害赔偿金6.87亿余元。2019年5月至2022年4月,安徽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监督活动,聚焦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强化跨地市联动开展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整改治理。芜湖、安庆等沿江五市检察机关围绕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明显问题整改,开展长江沿线污染防治、长江流域生态资源保护特色专项行动。淮南、阜阳等皖北七市检察机关,建立跨区域生态环境检察协作配合机制,开展淮河沿线污染防治等。合肥、六安、黄山等地检察机关结合环巢湖水污染防治、大别山区绿色减贫、皖南自然保护区保护等开展特色专项行动。专项活动期间共督促清理、修复被占用和破坏的林地、耕地4964亩;督促治理被污染水域面积1.29万亩;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17.7万吨,督促回收和清理各类生产类固态废料15.65万吨。其中池州市前江工业园固废对环境造成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铜陵市郊区检察院诉蔡某某等人倾倒固态废料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

  记者从会上获悉,为逐步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有序衔接,不断规范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环境造成污染案件移送、受理、监督等程序,省院与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联合会签了《关于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明确了“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八大制度机制,有力提升了办案质效。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河长办、省林长办均建立了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16个市级院实现“河(湖、林)长+检察长”机制全覆盖。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领域支持生态环境部门磋商和起诉78件,涉及金额2亿余元,助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安徽省检察机关率先在省级层面建立了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线索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加强刑事司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做到“应赔尽赔、应修复尽修复”,推动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最大限度的修复。全省检察机关在“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活动中,就向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企业和个人索赔损害赔偿金近3.1亿元,在86件案件中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近3000万元。会上同时发布了 3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检察案例,3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在石台县人民检察院诉胡某等19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2014年至2015年期间,胡某、谢某某等十九人采用欺瞒等手段申请获批了在长江池州段水域采砂项目。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间,胡某等人通过超泵量、超产量、超期限等方式大肆盗采江砂228.397万吨,所采江砂均私自对外售卖,销售数额4768.58万元。2022年5月5日,石台县院以非法采矿罪对胡某与谢某某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胡某、谢某某等十九人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水生生物资源损失费、评估费、惩罚性赔偿金等共计5603.3755万元。案件经过一审二审,2022年10月27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惩罚性赔偿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同时,池州市检察院综合调研全市河道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件情况后,在“河长+检察长”机制基础上,与市水利局会签了《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为遏制、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奠定基础。(记者 苏艺)大皖新闻

  大皖新闻讯 6月12日下午,记者从安徽省检察院《生态检察助力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新闻发布会现场获悉,在“府检联动”机制框架下,安徽省检察机关坚持“头尾中间一起查,上中下游一起打”,着力解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确保违法犯罪案件惩处到位,生态环境整治修复到位。2020年至今,全省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727件882人,起诉3521件6919人,共向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企业和个人索赔损害赔偿金6.87亿余元。

  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是长江水域生态系统的重要基础。记者从新闻发布会现场获悉,安徽省检察机关与多部门协作,严厉惩治非法捕捞犯罪行为,确保长江禁捕工作取得扎实成效。2020年8月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339件409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8件49人;批准逮捕53件99人,起诉1001件1613人。

  针对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犯罪行为,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安徽省检察院连续三年与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联合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从严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行为。依托“府检联动”机制,不断的提高违法犯罪追踪溯源和精准打击能力。2020以来,与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先后对25起案件联合挂牌督办。

  “ 2020年至今,全省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727件882人,批准逮捕723件1262人,起诉3521件6919人。摸排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侵害公共利益问题线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25件;共向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企业和个人索赔损害赔偿金6.87亿余元。”安徽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现场表示。

  2019年5月至2022年4月,安徽省检察机关开展“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监督活动,聚焦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强化跨地市联动开展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整改治理。其中,芜湖、安庆等沿江五市检察机关围绕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明显问题整改,开展长江沿线污染防治、长江流域生态资源保护特色专项行动。合肥、六安、黄山等地检察机关结合环巢湖水污染防治、大别山区绿色减贫、皖南自然保护区保护等开展特色专项行动。

  据介绍,在专项活动期间,各级院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刑事犯罪立案监督、刑事追诉力度,重点打击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犯罪。共督促清理、修复被占用和破坏的林地、耕地4964亩;督促治理被污染水域面积1.29万亩;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17.7万吨,督促回收和清理各类生产类固态废料15.65万吨。

  省内联动取得明显成效,省际协作也在加强。沪苏浙皖三省一市检察机关共同签署《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达成加强区域合作、完善共治共保等5项机制,构筑区域联防联控、共建共保新格局。主动参与构建长江、淮河、新安江、太湖流域跨省协作新模式,推动苏鲁豫皖四省20个地级市检察机关建立《淮河经济区检察公益诉讼合作框架协议》。

  对主观恶性大、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坚持从严从重处罚,同时对自愿认罪认罚,及时消除污染,赔偿相应的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引导通过支付环境损害赔偿金、补种复绿等途径修复生态环境,并综合案件真实的情况依法作宽缓化处理,全省检察机关在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增进司法认同。

  此外,安徽省检察院和各市级检察院着力提升生态检察软实力,强化智慧借助,统一建成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配备无人机、水质安全检测仪、复合气体分析仪、多功能声计仪器等设备,实现对空气、水、土壤、噪声污染的快和检测,同时充分融合信息化技术,实现现场检验与本地指挥的实时数据传输,有效提升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办案质效。

  大皖新闻讯 一公司非法占用安徽省某县某山场国家二级公益林林地进行石料开采;多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商议采取“采用一体”方式在长江流域当涂段红太阳锚地至宝塔口水域盗采江砂;七家单位占用耕地3.4公顷用于石料堆场和搅拌站等,6月12日下午,安徽省检察院在《生态检察助力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新闻发布会现场,发布了安徽省检察机关惩治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六个典型案例(以下为节选)。

  起诉6919人 索赔损害赔偿金6.87亿余元 安徽发布2020年以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

  6月12日,记者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举办的“生态检察助力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几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聚焦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充分的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深化机制建设,依法及时惩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为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战略实施和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2020年至今,全省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727件882人,批准逮捕723件1262人,起诉3521件6919人。摸排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侵害公共利益问题线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25件;共向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企业和个人索赔损害赔偿金6.87亿余元。

  记者了解到,为保障长江“十年禁渔”重大战略落地落实,2020年8月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339件409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8件49人;批准逮捕 53件99人,起诉1001件1613人。在资源修复方面,全省检察机关摸排渔业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线件,向相关渔业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57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18件,引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及行政机关增殖放流各类幼鱼1.1亿余尾。

  此外,全省检察机关积极推动重点领域及特定领域环境污染问题,紧盯固废污染问题,办理固废污染公益诉讼案件123件;紧盯尾矿库污染问题治理,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197件,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和企业治理尾矿库224座,清理矿渣等污染物1200余万吨。聚焦城市黑臭水体及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问题,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242件,督促治理被污染水体372处;聚焦农村地区人居环境整改治理,制发检察建议148份,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针对大运河安徽段污染问题做全面排查,公益诉讼立案11件,针对南水北调中线南四湖流域污染问题成立安徽专案分组,立案18件。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介绍,2020年至今,全省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727件882人,批准逮捕723件1262人,起诉3521件6919人。同时,摸排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侵害公共利益问题线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25件;共向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企业和个人索赔损害赔偿金6.87亿余元。

  经鉴定:混合堆放物质具有无机氟化物浸出毒性,已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去年9月底,全椒县检察院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对尚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今年1月16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分别判处涉案四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尚某某、沈某某提出上诉,2023年2月20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今年4月4日,在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和安徽省林业局的支持下,A矿山公司与安徽省休宁县西田国有林场签订碳汇认购协议,购买1112吨林业碳汇。4月6日,合肥市检察院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5月9日,经庭前调解程序,检察机关与A矿山公司签订调解协议,法院遂出具民事调解书:A矿山公司于5月31日前按修复方案将被损林地予以修复,并经肥东林业中心验收,如不履行修复责任则承担修复费用567542.42元;支付生态环境系统服务功能损失108850元、生态损害评估及修复方案编制费等事务性费用6790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介绍,2020年至今,全省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727件882人,批准逮捕723件1262人,起诉3521件6919人。同时,摸排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侵害公共利益问题线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25件;共向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企业和个人索赔损害赔偿金6.87亿余元。

  经鉴定:混合堆放物质具有无机氟化物浸出毒性,已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去年9月底,全椒县检察院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对尚某等4人提起公诉。今年1月16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分别判处涉案四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尚某某、沈某某提出上诉,2023年2月20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翟某某负责对外联络、踩点望风,并拉拢、收买当涂县长江采砂管理服务中心、当涂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获取执法路线,同时,多次纠集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等人实施盯梢长江采砂管理服务部门负责人、跟踪执法艇等行为,先后实施寻衅滋事等5起违法犯罪活动。截至2021年4月,翟某某等人累计盗采江砂18701.6吨,价值1357601.46元。

  今年4月4日,在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和安徽省林业局的支持下,A矿山公司与安徽省休宁县西田国有林场签订碳汇认购协议,购买1112吨林业碳汇。4月6日,合肥市检察院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5月9日,经庭前调解程序,检察机关与A矿山公司签订调解协议,法院遂出具民事调解书:A矿山公司于5月31日前按修复方案将被损林地予以修复,并经肥东林业中心验收,如不履行修复责任则承担修复费用567542.42元;支付生态环境系统服务功能损失108850元、生态损害评估及修复方案编制费等事务性费用6790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