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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来源:媒体动态    发布时间:2023-10-14 04:39:05

  (2005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一级、二级、三级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及相关的救援技术服务活动。

  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能够准确的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护队主管部门或者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申请。

  (六)救护队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有效证书复印件),救护队队员培训考核的情况;

  (九)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确认的质量标准化等级。

  第十条资质认定机关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三)申请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四)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决定。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能延续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经资质认定机关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资质证书;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矿山救护队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资质晋级申请;经资质认定机关审查同意的,可以逐级晋级:

  (三)取得资质证书后,加强日常矿山救护管理,及时来更新和补充救护装备,改善矿山救护演习训练设施,达到晋升资质等级条件的。

  第十三条资质证书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资质证书由资质认定机关统一印制和编号。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资质证书、晋级申请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文书由资质认定机关规定统一格式。

  第十四条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认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和资质证书副本。申请延期的矿山救护队符合以下条件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资质认定机关予以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矿山救护队的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经营事物的规模和地址等其中之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未经资质认定机关予以变更的,不可以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规定实施资质认定工作。

  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加强对资质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资质证书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的信息。

  第十八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三)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四)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未经审查批准晋级、延期、变更而擅自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由资质认定机关依法取缔。

  第二十一条资质认定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发现未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擅自从事救援技术服务,不依法处置的;

  (五)在资质审查、发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申请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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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队5年以上,具有10次以上成功救 │1.建队3年以上,具有6次以上成功救│││

  ││2.大队不少于3个救护中队,各中队不 │2.大队编制不少于2个救护中队,每 │1.矿山救护队组建1年以上。 ││

  ││少于3个救护小队,小队不少于9名救护│个中队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独立中 │2.救护中队编制,不少于3个救护小 ││

  │一、组织机构│队员。│队编制的不少于4个救护小队;每个 │队,每个救护小队不少于9名救护队 │1.救护队员不少于18人。│

  ││3.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保证有值│救护小队不少于9名救护队员。 │员。│2.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班小队和待机小队。│3.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保证有│3.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保证有││

  ││4.具有负责战备训练、调度指挥、装备│值班小队和待机小队。│值班小队和待机小队。││

  ││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等职能机构。│4.具有负责战备训练、调度指挥、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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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队长、副队长应熟悉矿山救护业务,│1.队长、副队长应熟悉矿山救护业务│1.队长、副队长应熟悉矿山救护业务││

  ││从事矿山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 │,从事矿山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从事矿山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

  ││年以上或矿山救护工作3年以上,能够 │作5年以上或矿山救护工作3年以上,│作5年以上或矿山救护工作3年以上,│1.队长、副队长应当熟悉│

  ││佩戴氧气呼吸器。│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矿山救护业务,具有相应│

  ││2.技术负责人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职称│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2.矿山救护队配备有技术负责人。│的矿山专业相关知识,能够佩│

  │二、队伍素质│。│初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3.救护中队队长、副队长的年龄不应│戴氧气呼吸器。│

  ││3.救护大队队长、副队长的年龄不应超│3.救护大队队长、副队长的年龄不应│超过45岁,救护队员年龄不应超过40│2.经过专业培训,救护队│

  ││过55岁,中队队长、副队长不应超过45│超过55岁,中队队长、副队长不应超│周岁。│长、副队长取得资格证,│

  ││岁,队员年龄不应超过40周岁。│过45岁,队员年龄不应超过40周岁。│4.经过专业培训,队长、副队长取得│救护队员取得合格证。│

  ││4.经过专业培训,队长、副队长取得资│4.经过专业培训,队长、副队长取得│资格证,救护队员取得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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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大队配置有越野性能好,具有卫星定│1.有50%以上队员配备使用正压氧气│││

  ││中队配备有矿山救护指挥车和矿山救护│2.大队所属救护中队不少于2辆矿山 │││

  ││装备车;每个救护小队具有1辆矿山救 │救护车;独立救护中队不少于4辆救 │1.所有队员全部配备有氧气呼吸器。│1.所有队员全部配备有氧│

  ││3.建有气体分析化验室备并配有分析化│3.配置救灾录音电话,移动电线辆矿山救护车 │

  │三、救护装备│4.配置值班录音电线.配有高压脉冲灭火装置、多参数气│能灾区电线.配置救灾录音电话和声│

  ││能灾区电话。│体测定仪、惰气灭火装置或CO 灭火 │4.配有多参数气体测定仪、高倍数泡│能灾区电线.配有高压脉冲灭火装置、生命探测仪│2 │沫灭火机。│4.配有自动苏生器、灭火│

  ││、便携式自动复苏机、多参数气体测定│装置。│5.配有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信│器具和气体检验测试仪器等。│

  ││仪、救灾支护与破拆装置、惰气灭火装│5.配有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防│息设备,设专用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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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具有可容纳40人以上的教室,配备电│并配备相应设施及设备。│││

  ││脑多媒体和投影仪等教学设备及设施。│2.具有可容纳40人以上的教室,配备│1.具有值班室、值班、待机休息室并│1.具有值班室、值班休息│

  ││3.具有室内外训练场所、训练设施和综│相应的培训设备及设施。│配备相应设施及设备。│室。│

  │四、基础设施│合训练器材。│3.具有室内外训练场所、训练设施和│2.具有会议室、学习室、装备室。│2.具有装备室、战备器材│

  ││4.具有进行高温浓烟综合演习训练的地│综合训练器材。│3.具有训练场所、训练设施和综合训│库。│

  ││下演习巷道。│4.具有进行高温浓烟综合演习训练的│练器材。│3.具有训练场所、训练设│

  ││5.具有面积不少于500m 的室内救援训 │5.具有车库、器材库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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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统一着装,佩戴│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统一着装,佩│││

  ││矿山救援标志。│戴矿山救援标志。│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统一着装,佩│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重│

  ││2.坚持开展标准化达标活动,救护队质│2.坚持开展标准化达标活动,救护队│戴矿山救援标志。│大活动,统一着装,佩戴│

  ││量标准化不低于一级。│质量标准化不低于二级。│2.坚持开展标准化达标活动,救护队│矿山救援标志。│

  ││3.坚持组织并且开展矿山救援业务训练和技│3.坚持组织并且开展矿山救援业务训练和│质量标准化不低于省级。│2.坚持参加矿山救援业务│

  │五、综合管理│4.坚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备有服务│4.坚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备有服│竞赛。│3.救护经费有保障,为救│

  ││矿井的有关图纸资料。│务矿井的有关图纸资料。│4.救护经费有保障,为救护队从业人│护队从业人员办理有工伤│

  ││5.救护经费有保障,为救护队从业人员│5.救护经费有保障,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伤害意│社会保险。│

  ││办理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伤害意外保│员办理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伤害意│外保险。│4.坚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

  ││险。│外保险。│5.坚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备有服│查,备有服务矿井的有关│

  ││6.实现安全救护,连续5年内未发生因 │6.实现安全救护,连续3年内未发生 │务矿井的有关图纸资料。│图纸资料。│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导致的救护队员│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导致的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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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2.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基本单位为独立救护队,救护大队能申请一级、二级资质,独立中队能申请二级、三级资质,达不到救护中队编制的可申请四级资质。

  3.任何部门、单位、社会组织设立的为某一区域提供公共服务的矿山救护队应当申请三级以上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