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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积极推动发挥独立式感烟火烟探测报警器火灾防控作用的实施建议》的通知

来源:VOC检测仪    发布时间:2023-10-25 19:51:0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市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积极推动发挥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防控作用的实施建议》(鲁公发〔2015〕41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市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城乡建设委员会(住建局)、老龄办、残联,烟台保监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近年来,城镇和乡村居民住宅和养老福利机构等场所亡人火灾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导致非常严重危害,已成为影响火灾形势稳定的明显问题。借鉴国内外经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以下简称独立感烟报警器)可及时探测火灾并发出警报,提醒现场人员迅速报警并疏散逃生,具有技术成熟、安装便捷、维护简单、成本低廉、效果明显等特点,是防范应对各类居住、养老等场所“小火亡人”灾害的有效技术方法。为积极推动发挥独立感烟报警器的火灾防控作用,努力减少火灾伤亡,按照《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保监会、全国老龄办、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积极推动发挥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防控作用的指导意见》(公消〔2015〕289号)的要求,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1.独立感烟报警器具有明显减少火灾伤亡的作用。据统计,2010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在住宅、宿舍等居住场所和养老院、“三合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等场所的火灾44.8万起,死亡5238人,受伤2575人,分别占同期火灾总数的37.5%、72.1%和52.3%,“小火亡人”现象持续多发,在城镇和乡村居民住宅尤为突出,大多数遇难人员是由于发现火情迟缓、错失疏散逃生的最佳时间,吸入有毒烟气而中毒死亡的。2015年河南平顶山“5.25”鲁山养老院火灾38人死亡、2010年上海静安区“11.15”高层教师公寓火灾58人死亡、2009年德州庆云县“11.19”火锅城火灾6人死亡、2008年惠州“3.5”综合福利院火灾8名智障儿童死亡、2007年枣庄薛城区“5.20”图门烧烤店火灾9人死亡、2001年江西南昌“6.5”幼儿园火灾13人死亡等等,都是此类典型案例。根据国外经验,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和部分欧洲国家通过宣传引导和强制立法,在新建和既有居住建筑积极推广应用独立感烟报警器,有实际效果的减少了各类居住场所的火灾伤亡,发挥了积极作用。

  2.重点应用场所。《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新建高层住宅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老年公寓、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特殊场所,应当每个房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易发生火灾部位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各地和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积极推动其他按要求不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养老院、残疾人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建筑,居家养老、“空巢老人”、分散养老特困人员等人群住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社区居民活动场所,金融营业网点、企业职工公寓、学生公寓,“九小场所”,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批发商业市场,位于棚户区、城乡结合部、民间传统文化村落和三级及以下耐火等级的老旧居民住宅,宿舍、出租屋、农家乐、小旅馆、地下居住空间等亡人火灾多发的场所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鼓励在其他居民住宅内安装使用独立感烟报警器。

  3.重点安装部位。独立感烟报警器的安装部位,应当包括上述建筑和场所内的公共活动区域,居住建筑的卧室等休息用房,起居室、客厅,厨房、餐厅,内走道,每层疏散楼梯上部,以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房间和部位。

  4.严格产品选用。独立感烟报警器是必然的联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产品,其产品性能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205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的独立感烟报警器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各地可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查询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的独立感烟报警器产品信息。消防报警传输设备一定要有国家消防产品检测中心的消防检测报告,严禁选用“三无”产品。

  5.确保技术性能。为提高可靠性,应当优先选用光电型独立感烟报警器,在厨房内可配合安装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独立感烟报警器应安装在房间顶棚靠近中央的位置,远离墙角等空气对流不畅的位置。对于有听觉、视觉障碍等特殊人群居住活动的场所,宜在床铺设置振动提醒器,在卧室门口安装频闪灯光或语音报警器。住宅内安装多个独立感烟报警器时,任何一个报警器动作后,其他报警器宜同时发出警报。在独立感烟报警器使用相对集中的区域,可探索选用联网型产品,同步向远程显示器等辅助设备和监护人、管理人员发送短信等提示信息,或者选用能向监护人、管理人员拨打电话和发信息的具有信息传输系统功能的消防报警系统。

  6.正确维护管理。独立感烟报警器使用电池供电时,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选用自放电率低、放电电压平缓的电池,并定期更换。住户或监护人、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产品说明,定期对独立感烟报警器进行全方位检查和功能测试,及时纠正整改表面污损、擅自移位、中断供电等不安全行为,更换损坏的产品。对于常常会出现误报警的独立感烟报警器,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维护更换,防止产生麻痹心理。要积极动员消防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独立感烟报警器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提高报警器的正常工作率,确保切实发挥作用。

  四、认线.落实工作责任。推广使用独立感烟报警器,是深入贯彻习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构建公共安全人防、物防、技防网络”讲话要求的具体举措,各地要格外的重视,鼓励和引导扩大独立感烟报警器应用场景范围,积极发挥火灾防控作用。各部门要按照分工管辖,严格落实工作职责,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和推广计划。

  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督促落实《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模块设计规范》(GB50116-201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要求》(GA703-2007)等标准。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等场所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推广应用。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老年公寓、福利院、养老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场所、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社区居民活动场所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推广应用。老龄办要加强对居家养老、“空巢老人”、分散养老特困人员等人群住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推广应用。住建部门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既有高层住宅,棚户区、城乡结合部、民间传统文化村落和三级及以下耐火等级的老旧居民住宅等场所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推广应用。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残疾人活动场所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推广应用。保监部门要鼓励和指导保险公司科学定价,促进风险与费率相匹配,对在其场所已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的投保人适当下浮保费。8.落实工作任务。

  分工分类摸底排查。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摸底排查本系统需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的场所和要安设的数量,于2016年1月20日前制定具体推广安装的工作规划,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汇总,并报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各地要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确定2至3个推广应用试点区域,指导制定试点措施,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试点建设任务,总结经验,全面推广。淄博、济宁、威海、滨州四市作为省试点区,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市试点建设工作,由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汇总上报试点工作经验。建立机制加强协作。各级公安、教育、民政、住建、保监、老龄办、残联要明确督导检查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各部门推广应用独立感烟报警器的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推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2016至2017年,全省要力争分别安装8万、10万个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9.拓展资金渠道。各地要积极提请当地政府将推广应用独立感烟报警器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和养老、助残等项目,加大财政投入,落实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免费安装、维护。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据《全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实施方案》(鲁民电〔2015〕46号)要求,安排留成的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机构采购安装。各地老旧小区维修改造中,要鼓励业主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公共部位消防设施做维修养护或进行补建。各地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引导公益组织投入资金,免费为重点应用场所安装、维护独立感烟报警器,并引导各类小型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安装。各保险公司要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科学定价,促进风险与费率相匹配,对在其场所已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的投保人适当下浮保费,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10.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积极借助媒体平台,加强针对性宣传引导,通过典型案例和统计数据宣传独立感烟报警器在减少火灾伤亡方面的及其重要的作用,将其纳入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机关、进网站”活动范围,宣传普及独立感烟报警器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方面的常识,提高社会认知度。要运用公益短片、宣传海报、微博微信等直观形象的手段,强化有关独立感烟报警器安装的地方、产品选型、电池更换等方面的知识。

  各地工作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进展情况,请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汇总,在2016、2017年的每季度末上报一次。